购房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即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主要有:
(一)受让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例如善意第三人与出卖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在交付标的物之前,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因为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
(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物权变动不生效,因此未过户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2.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的规定;
3.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这里所说的“恶意”,是指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某种目的,但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重大损失,而且这种过失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上述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否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
4.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不是主观故意所致。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已申请执行的仲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机构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作出不予执行回复或者按撤销申请处理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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