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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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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发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商品房预售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2)商品房预售方案。

(3)商品房的坐落位置、使用性质及结构形式。

(4)商品房预售总建筑面积及各类建筑面积之和。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之和所占比重不低于70%。

(5)商品房的建筑结构、装修标准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

(6)预售总价及单价。

(7)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数额及开发进度。

(8)交付使用日期。

(9)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10)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如果在开发企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对其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告知之日起5日内,对方案进行重新核实。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平面布置图、套内建筑面积、套型结构、空间尺寸及技术参数,并应当附有预售商品房的外围图、各楼号房屋的平面图。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方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审查。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