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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签订的认购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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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签订的认购书也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签订的《认购书》系彼此的真正意思表示应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执行。

早已交了定金却没了购房资格,可以拿回定金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针对认购资格的这块,后面因该问题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彼此均有过失,应各自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即对二者均可用定金罚则,一方缺失定金,另一方二倍退还定金,互相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取回全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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