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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购房合同但贷款没批能退房吗?

商业百科 49

结合实际,因银行或住宅资金管理未批准按揭贷款,而造成的违约责任应谁来承担?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从而能够看得出在无法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时,应分辨不可以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办理手续的原因,如因买房者的原因而造成不可以购房应由买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房地产商的原因而造成不可以卖房子应由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彼此均无过错的,因不能归责的理由而造成的可以解约该买卖协议。这时,买卖方可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对支付方式再次作出承诺。如彼此没法达到新的协议书,导致买房合同没法执行,彼此均可消除买房合同。

例如,买卖协议签署了之后,因为房地产商的资信评估不足,因此银行不愿意贷款,这类状况是有的,这类状况便是房地产商的义务。也有是由于购房者资信评估不足,例如纪录不太好,之前托欠过银行的贷款,银行不愿意贷款给购房者,这一就称为可归责于一方。由于这一原因银行不愿贷款,这一方毫无疑问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一种状况,并不是说彼此都是有义务,只是因为新政策出去以后,或是国家的资金面收紧,这个时候银行不愿贷了,假如不能归责于彼此的,是一个政策的难题,这个时候依据司法解释,能够彼此协议书把买房合同消除掉。

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状况,一种状况是不可以批,想贷八成很有可能八成也不批,也有一种很有可能批个七成,少批一成对履行合同不组成一个特重大的影响,还得执行这一合同书。不能说申请办理八成银行只批七成,也不买房了,这个时候就很有可能承担这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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