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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哪些情况下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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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有一定的征收范围,那么如何征收房产税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房产税?我们来了解下吧。

房产税哪些情况下可以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地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财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但经营性房地产不能避免;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自1988年1月1日起,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的低租金可以暂缓收取房产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住房管理部门出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另外,对高校物流实体免征房地产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财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政府价格出租的公共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机构、住房管理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人住房,暂免征财产税。

4.对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使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房地产税。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地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免税房地产;经有关部门鉴定,损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可以免征房地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地产税。

免税金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地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的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在基础设施建设现场为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服务的各类棚屋、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地产税。但项目结束后,施工企业将临时房屋交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础设施单位的,应当从基础设施单位减收的次月起按照规定纳税。

如何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的计税余值,另一种是房产租金收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房地产以房地产的计税余值为依据。所谓房地产计税余值,是指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自然损耗10%至30%后的余额。这里提到的房地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房屋原价记载在账簿上。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如果账簿中记载了房屋的原价,则在扣除房屋原价的一定比例后,应作为房地产的税收余值。按照规定,企业改、扩建房屋的,应当相应增加房地产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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